第65章 被告质疑自己制作的清单,这不合逻辑
李律师沉默了片刻道:
“审判长,编号问题需要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。
我方申请休庭,补充提交说明材料。”
韩法官:“现在休庭十五分钟。”
法槌一敲。
被告席上,孙副大队长脸色铁青,凑到李律师耳边低声说着什么。
李律师一边听一边皱眉,金丝眼镜后面的眼睛飞快地转着。
旁听席上,钱正明把纸杯搁在扶手上,手指在膝盖上轻轻敲了两下。
他旁边那个政法委的人低声问他:“钱律,你看这案子,”
钱正明眼睛盯着原告席上的宋贵。
那个年轻人正低着头翻材料,表情看不出什么波澜。
“再看看。”钱正明说。
十五分钟后,法槌再响。
李律师站起来,手里多了一份材料:
“审判长,经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,我方提交的检疫报告编号确为第053号。
因打印时墨迹模糊,导致编号看起来像047。
现补充提交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编号说明函。”
他把材料递上去。
韩法官看了看,递给原告席。
宋贵接过去,扫了一眼,放在桌上。
“原告,对补充证据发表意见。”
宋贵站起来:“审判长,被告补充的说明函,我方认为是事后补做的。
但这不是关键。关键问题是,被告在庭前会议中提交的检疫报告,编号错误。
现在补充说明函,恰恰证明我方提出的编号质疑成立。
一个连编号都能打印模糊的检疫报告,其内容的真实性,理应受到严格审查。”
李律师:“审判长,原告这是吹毛求疵。
编号问题已经澄清,检疫报告的真实性没有问题。
我方提交的扑杀记录、无害化处理证明,都有官方兽医签字和公章,程序完整。
原告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证明这些材料是伪造的。”
宋贵:“我没有说它们全是伪造的。
我说的是,检疫报告的真实性存疑。
而检疫报告是扑杀记录和无害化处理证明的前提。
如果检疫报告本身有问题,那么后面两份材料的合法性就失去了基础。”
李律师:“审判长,原告这是在偷换概念。
检疫报告编号已经澄清,程序完整。”
宋贵打断他:“审判长,我请求法庭调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第053号检疫记录原件,核对内容是否与被告提交的检疫报告一致。
同时,我请求法庭向县农业农村局调取同期全县非洲猪瘟疫情通报,核实赵锦年猪场所在区域,当时是否被划定为疫区。”
李律师脸色变了:“审判长,原告这是在......”
韩法官抬手制止他:“原告申请合理,法庭准许。
被告向法庭提交第053号检疫记录原件。
法庭将向县农业农村局调取同期疫情通报。”
李律师张了张嘴,没再说话。
他低头跟孙副大队长交换了一个眼神,孙副大队长的额头上已经渗出了汗。
宋贵继续说:“审判长,关于饲料、兽药、设备、栏舍、运输车辆的处置,被告至今未提交任何处置记录。
庭前会议中,法庭已经明确要求被告在三日内提交全部被扣押财物的清单原件、处置记录和监管记录。
但被告今天提交的证据中,只有活猪的处置记录,其余物品只字未提。
我方请求法庭记录在案。”
韩法官翻看卷宗:
“被告,扣押清单上的饲料、兽药、设备、栏舍、运输车辆,处置记录在哪里?”
李律师推了推眼镜:“审判长,这些物品因长期无人管理,已经自然损耗灭失。
我方认为,自然损耗不属于违法处置,无需提供处置记录。”
宋贵:“自然损耗?饲料会发霉,兽药会过期,这个我能理解。
但栏舍是钢筋混凝土建的,运输车辆是机动车。
两年时间,钢筋混凝土和机动车会自然损耗灭失?”
法庭里有人笑了一声。
李律师脸色难看了几分:“审判长,原告这是在污蔑!”
“被告代理人。”韩法官打断他,“法庭问的是,这些物品现在在哪里。
你说自然损耗灭失,有没有灭失记录?
有没有现场照片?有没有处置审批?
如果没有,法庭如何认定它们确实灭失了?”
李律师:“这个......需要向县局核实。”
韩法官:“庭前会议已经给了你们三天。
三天不够,现在又需要核实。被告是国家机关,不是普通当事人。
法庭再给三天,庭后三日内,提交全部被扣押财物的处置说明,加盖公章,谁签字谁负责。”
法槌一敲,上午的庭审结束。
休庭期间,旁听席上议论声嗡嗡响。
钱正明坐在原位没动,手指还在膝盖上敲。
旁边那个政法委的人凑过来:
“钱律,这案子,你怎么看?”
钱正明沉默了几秒。
“有点意思。”
“就有点意思?”
钱正明转头看了他一眼,嘴角动了一下,像是笑,又像是咬牙:
“这个宋贵,不按套路出牌。”
“怎么讲?”
钱正明:“他不跟你争大道理。他就盯着一个小口子,一刀一刀往里剜。
检疫报告编号错了,他就死咬编号。
饲料设备没记录,他就死咬记录。
全是程序上的小问题,但架不住法官吃这套。”
“那被告不是麻烦了?”
钱正明没回答,站起来往外走。
走到门口,回头看了一眼原告席上的宋贵。
宋贵正低着头跟赵锦年夫妇说话。
钱正明心里莫名地烦。
是那种看到年轻后辈随时追上来,要把自己这个老登拍在沙滩上的烦。
下午两点,庭审继续。
韩法官:“原告,继续举证。”
宋贵站起来,从档案袋里抽出一沓厚厚的材料。
“审判长,我方提交四组证据。
第一组:猪场资产投入凭证,包括种猪采购合同、饲料采购发票、设备采购合同、栏舍建设合同、运输车辆购置发票,证明原告猪场在被扣押前的资产规模和实际价值。
第二组:猪场经营流水和纳税记录,证明猪场在正常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。
第三组:被羁押期间猪场无人管理的事实证据,包括员工证言、村委会证明、现场照片。
第四组:国家赔偿决定书及支付凭证,证明原告已经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,但财产损失未获赔偿。”
法警将证据转呈审判席和被告席。
李律师翻看证据,眉头越皱越紧:
“原告,这份种猪采购合同,金额是四百八十万。
但合同上的种猪数量是三百头,不是二十四头。”
宋贵:“合同是分批履行。被扣押的是最后一批,二十四头种猪。
前面已经配种产仔,计入母猪和育肥猪数量。
所有耳标号在扣押清单上都有记录。”
李律师翻到饲料采购发票:
“饲料采购发票总额三百二十万,但扣押清单上的饲料库存只记了八十万。”
宋贵:“因为饲料是持续消耗品。
被扣押时的库存是八十万,但猪场正常运营期间,每月饲料采购额是二十万。
七百多天,按正常经营计算,饲料采购额应该在四百六十万以上。
这部分损失,属于经营损失,我方没有主张。
我方只主张被扣押的八十万库存饲料。”
李律师沉默了几秒,翻到设备采购合同,又翻到栏舍建设合同,再翻到运输车辆购置发票。
“审判长。”
“原告提交的这组证据,真实性需要核实。
而且,这些证据只能证明猪场在被扣押前的资产规模,不能证明这些资产在扣押时仍然存在。
比如运输车辆,可能在被扣押前就已经报废了。”
宋贵:“扣押清单上有运输车辆的型号、车牌号、购置日期。
被告如果有异议,可以申请对车辆现状进行鉴定。
但我要提醒被告,扣押清单是被告自己制作的,上面有被告两名办案人员的签字和公章。
现在被告质疑自己制作的清单,这不合逻辑。”
李律师:“审判长,我方并非质疑扣押清单的真实性,而是质疑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。
原告主张的资产价值,是以采购时的价格计算,没有考虑折旧。
比如栏舍,使用年限已经超过五年,残值远低于建设成本。”
宋贵:“审判长,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,已经考虑了折旧。
具体计算方式在证据第四组中有详细说明。
如果被告对折旧率有异议,可以申请评估。
但我方要强调的是,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给付相应的赔偿金,这个相应应当以灭失时的市场价为准。
折旧后的残值,恰恰是灭失时的市场价的一部分。”
李律师:“审判长,原告这是在混淆概念,”
韩法官:“被告代理人,法庭提醒你,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发表意见。
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,属于法庭辩论阶段的内容。”
李律师张了张嘴,坐下了。
孙副大队长在旁听席上脸色已经黑得像锅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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